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相关工作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27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84 号)、《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工作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对《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2 号)、《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3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前评估

1.职务科技成果在转让前须进行价值评估。转让前的价值评估根据《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2号)执行。

2.价值评估方式的选择:抽取学校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的专家进行价值评估咨询,或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若委托第三方开展价值评估,须经社会服务处审核评估机构资质,并签订无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其中存在关联关系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且成果完成人应对关联关系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3.学校知识产权评估咨询专家库的建设与运用。社会服务处负责组织建设学校知识产权评估咨询专家库。每次评估咨询由社会服务处抽取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咨询费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福建农林大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专家库建设和运用全流程提供辅助支持。咨询专家的估值意见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谋取非法利益。若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中因科技成果市场化后经济价值发生变化的,不应据此否定估值意见。

(二)职务科技成果评估的应用

职务科技成果的价值估值意见或评估结果作为转化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交易值应不低于其90%

(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学校依据《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2号)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科研人员兼职管理

科研人员根据《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2 号)规定,到企业等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活动等,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对已经担任以上重要职务的科研人员,需承诺自行承担在兼职单位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私自在外兼职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不予认定兼职期间产生的科研成果为职务成果,若使用兼职之前产生的职务成果开展兼职创业,将追究其职务成果所有权侵权责任。

   二、关于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

  (一)横向科技项目绩效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参照本通知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管理规定执行。不能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横向科技项目直接经费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直接经费部分不再设置预算额度,实行包干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时必须签署承诺书,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使用管理项目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资金使用、自主审批财务报销支出费用。外协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委托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办理。项目合同约定或委托单位对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有明确要求的仍采用预算制管理。

(三)作为联合体之一中标的横向科技项目

我校作为技术依托方(非牵头单位)与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横向科技项目,项目标的金额低于300万元,学校分配金额不得低于中标金额的20%;项目标的金额300~500万元,学校分配金额不得低于中标金额的15%;项目标的金额高于500万元,学校分配金额不得低于中标金额的10%

(四)横向项目考核奖励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技项目,学校依据各二级单位完成横向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奖励。每年根据横向项目到校经费对二级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视学校每年社会服务绩效奖励总量而定。各二级单位所得奖励纳入学院绩效总量,按照二级单位绩效分配办法执行。

(五)产学研合作意向协议管理

内容不涉及金钱给付、利益分配比例、知识产权转移等产生实质性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学研合作意向协议,按照学校规定格式起草,通过学校法务科前置审核,并报社会服务处审批后,可授权二级单位签章用印,合同扫描件送社会服务处存档。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的条款按照《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2 号)、《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