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异地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技小院”建设与管理指南》(T/MNJX001-202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校地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科技小院等社会服务平台,以增强产业技术支撑能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推动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农村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培训、课程实习和教学任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助力乡村振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共建研发机构
第一条 共建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共同建设成立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主要承担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社会服务任务,“机构”的设立与建设须依托校内一家二级单位作为主责承建单位,其他二级单位可参与建设。
第二条 地方政府等负责“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机构”运行和发展的资金,负责处理“机构”相关的行政事务。学校负责“机构”有关专家团队的组织建设,根据产业和乡村振兴发展需求,承接项目委托、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共建“机构”需要按照学校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社会服务处作为“机构”的管理部门,“机构”每年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机构”的工作列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社会服务处进行考核。
第四条 校地双方共同选派负责人,负责决定“机构”发展的重要事项。学校的“机构”负责人应由承建二级单位和社会服务处共同推荐,经学校审议通过后任命,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五条 “机构”相关负责人岗位不纳入学校干部序列管理。其中涉及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依据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在人员聘任、经费开支和议事规则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 地方政府等每年要为“机构”设立专项经费,其中不高于30%用于保障机构的日常运行,不低于70%用于科学研究,根据地方发展和机构研究需要设立研发课题,委托学校等相关专家团队开展研究,课题管理参照《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机构”聘用的非学校教职人员,与“机构”签署人事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学校人事管理。“机构”聘用的非学校教职人员不得以我校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原则上我校教职工不担任“机构”法人,已经担任“机构”法人的,任期满后不再担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机构”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现任职务并获批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职务的。
第二章 科技小院
第十一条 科技小院实行“政治引领、科协领导、高校实施、专家指导、学生常驻、各方支持”的运行模式。紧扣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服务、农村科学普及、乡村建设、人才培养培训和课程教学任务开展工作,依托一个小院,入驻“1+N”个团队(1个入驻专家团队+ N个申请入驻团队),带动一个产业,辐射整个农村,实现农业科技与农村、科技人员与农民零距离对接。
第十二条 科技小院的申报主体单位是加入全省各级、各类农技协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学校作为技术共建单位共同申报,由相关责任专家带领研究生团队长期入驻,经责任专家所在学院审核推荐,报学校分管部门同意后,再由申报主体单位报所在县市科协,再逐级上报至科技小院联盟(福建)。
第十三条 科技小院的建设须依托校内一家二级单位作为主责承建单位,其他二级单位可参与建设。科技小院入驻专家团队条件和工作考核等事宜按照《“科技小院”建设与管理指南》、《福建农林大学学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与科技小院所服务产业匹配的各学科师生团队申请入驻。申请入驻团队需填写《福建农林大学科技小院入驻申请表》(见附件),征求科技小院的责任专家同意,经申请入驻团队各成员所在学院审核,报乡村振兴学院批准,并报社会服务处备案,方可入驻科技小院。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处负责组织拟定我校科技小院相关制度,做好与省科协、中国农技协、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联盟等工作对接。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协调科技小院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将科技小院研究生工作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优先满足常驻科技小院研究生的招生计划需求。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科技小院平台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学院负责科技小院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督促落实各科技小院任务实施情况、年度总结和计划,负责团队的入驻申请和评估考核,为科技小院服务乡村建设提供理论研究与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入驻科技小院的导师、研究生的审核和安全管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联合依托单位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科技小院内部事务和人员管理按专家负责制的原则,同时配合各部门完成小院的各项任务,按要求保障成员的人身、财产、交通和饮食等安全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