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社会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3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异地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技小院”建设与管理指南》(T/MNJX001-202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校地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科技小院等社会服务平台,以增强产业技术支撑能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推动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农村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培训、课程实习和教学任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助力乡村振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共建研发机构

第一条  共建研发机构以下简“机构”是指校与地方单位共同建设成立的研究院、研究中心主要承担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社会服务务,“机构”的设立与建设须依托校一家二单位作为主责承建单位其他二单位参与建设。

第二条  地方负责“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机构”运和发的资金负责理“机构”相关的行政校负责“机构”团队的组织建设根据产和乡村振兴发需求承接项目委托解决产问题服务地方产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共建“机构”需要按照校和地方府部门的关规定进行审批,社会服务处作为“机构”的管理部门“机构”每需要提交作总结和下一作计划“机构”的作列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社会服务处进行考核。

第四条  校地双方共同选派负责人负责决定“机构”发的重要事校的“机构”负责人应由承建二单位和社会服务处共同推荐校审议通过后任命,实行每届任一般为五

第五条  “机构”相关负责人岗位不纳入学校干部序列管理。其中涉及校中层领导人员的依据校中层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机构”要制定规制度在人员聘任经费支和议事规则面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  地方要为“机构”设立专项经费,其中不高于30%用于保障机构的常运行,不低于70%用于科学研究,根据地方发展和机构研究需要设立研发委托校等相关团队开展研究,课题管理参照《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机构”聘用的非校教人员与“机构”署人事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关规定管理不纳入学校人事管理。“机构”聘用的非校教人员不得以我校开展活动。

第九条  原则上我校教职工不担任“机构”法人,已经担任“机构”法人的满后不再担任。

第十条  下列情之一的不再担任“机构”职务:

本人书申请辞去现任职务并获批的;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为或者存在术不端为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职务的。

第二章  科技小院

第十一条  科技小院实行“政治引领、科协领导、高校实施、专家指导、学生常驻、各方支持”的运行模式。紧扣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服务、农村科学普及、乡村建设、人才培养培训和课程教学任务开展工作,依托一个小院,入驻“1+N个团队(1个入驻专家团队+ N个申请入驻团队),带动一个产业,辐射整个农村,实现农业科技与农村、科技人员与农民零距离对接。

第十二条  科技小院的申报主体单位是加入全省各级、各类农技协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学校作为技术共建单位共同申报,由相关责任专家带领研究生团队长期入驻,经责任专家所在学院审核推荐,报学校分管部门同意后,再由申报主体单位报所在县市科协,再逐级上报至科技小院联盟(福建)。

第十三条  科技小院的建设须依托校内一家二级单位作为主责承建单位,其他二级单位可参与建设。科技小院入驻专家团队条件和工作考核等事宜按照《“科技小院”建设与管理指南》、《福建农林大学学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与科技小院所服务产业匹配的各学科师生团队申请入驻。申请入驻团队需填写《福建农林大学科技小院入驻申请表》(见附件),征求科技小院的责任专家同意,经申请入驻团队各成员所在学院审核,报乡村振兴学院批准,并报社会服务处备案,方可入驻科技小院。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处负责组织拟定我校科技小院相关制度,做好与省科协、中国农技协、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联盟等工作对接。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协调科技小院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将科技小院研究生工作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优先满足常驻科技小院研究生的招生计划需求。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科技小院平台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学院负责科技小院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督促落实各科技小院任务实施情况、年度总结和计划,负责团队的入驻申请和评估考核,为科技小院服务乡村建设提供理论研究与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入驻科技小院的导师、研究生的审核和安全管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联合依托单位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科技小院内部事务和人员管理按专家负责制的原则,同时配合各部门完成小院的各项任务,按要求保障成员的人身、财产、交通和饮食等安全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