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切实提高创新质量,推动知识产权运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3 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其中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管理服务机构和直属机构等二级单位。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合同聘用制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在校学习/进修/开展合作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
(三)商标权和学校名称权;
(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五)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域名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或合同约定归属于本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图书馆、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等七个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和解决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为全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开发应用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转让、开发应用等日常事务。图书馆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协助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协助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做好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工作。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有限公司负责标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的股权管理。人事处负责知识产权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的建设。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如“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农林大”、“福建农大”、“闽农林大”、“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AFU”等含有学校名称含义的各种中英文名称(或词组、字母等);福建农林大学校徽、校标等图案以及以福建农林大学的名义设立的各类机构名称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科研教学挂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依照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学校可以依法处置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知识产权,促进相关成果的实施和运用。
第十二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科研任务书或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产生的技术成果。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三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第十三条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品种、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论文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学校享有。
第十五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享有。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科研成果及专利管理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专利导航机制,在选题立项和研发过程中积极开展专利导航。通过专利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运用,明晰技术创新方向和研发路径,提高研发创新起点,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并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备案;学校规范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需从事创办企业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我校师生员工申请专利的程序:
(一)专利申请前评估。
可采用以下三种办法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
1.发明人可委托校图书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平台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各学院成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小组,由学院组织三位及以上高级职称(含副高级)的专业人员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由学院审核审定。
3.发明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通过评估,在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填写“福建农林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申请备案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经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后,发明人方可自行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未通过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若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智力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四)我校师生员工申请的专利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利的相关费用
(一)专利申请费用。我校师生员工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若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若该成果为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专利成果,费用可在相应的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外的成果,鼓励发明人自费承担或横向非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由发明人自费承担的专利费用,在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可申请退回自行承担的专利费用,具体参照《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2号﹞)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经费。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于上级部门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经费与上级各部门补助专利费等。经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信息服务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撤回及专利权的放弃。职务科技成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认为已无必要维持申请要求撤回的,或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继续维持已无必要而要求放弃的,发明人必须提交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报告,说明撤回或放弃的理由,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定,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具体手续。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权的,需要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中专利的许可和转让实施,按《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并由学校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签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向国外转让职务专利技术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节 著作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软件、音乐著作权人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填写“福建农林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申请备案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经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后,方可自行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著作权的相关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费和登记费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第三节 校名、校标记及商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学校名称、标记、商标及其它标志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职工及其它相关人员使用学校名称和标记的,仅限于在职务活动或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如需要在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学校名称和标记的,须向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职务活动中或获得学校授权的单位与个人在使用校名和标记过程中,不得有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校名、校标记和商标使用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核实;
(二)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审核;
(三)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职务育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须在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填写“福建农林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申请备案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经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后,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签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中植物新品种权的许可和转让实施,按《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闽农林大科〔2020〕42号)执行,并由学校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签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以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人员按规定推广应用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
(三)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在承接各类项目等经营性活动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五)其它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的相关管理办法随即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服务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